房产税征收范围

作者:房产百科时间:2019-11-18来源:房产百科

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范围-异乡好居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异乡好居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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