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出租者在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将其中涉及权利责任的条款“模糊化”,比较典型的有:合同内缺失租赁期间租金一致条款,造成租金乱涨;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不明;居住期内房屋各种设施损坏后的赔付责任不明等。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房东与租客之间必须签订一个书面租约,以保证双方利益。各省房屋出租法律(Tenancy Act)不一,政府提供的租约样本也有差别。如果租约与法律有扺触,则与法律为准。
签订租约前租客应该肯定自己明白并同意租约条件。签订后各保留一份副本。一般租期为一年或以上。租约到期而双方没有任何通知,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华人房东不愿意签订书面租约,可能与租金收入税有关,但是对租客保障权利要差些。不过政府的房屋出租法律还是能够保护租客。在无书面租约的情况下,至少应取得房东在特别需要时开出租居的保证。(租客需要用该证明办理一些手续)
虚假租房手段和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二房东”虚假出租房屋
所谓“二房东”,指的是已经向原房主承租,又将房屋转租出去的人。很多“二房东”并没有获得原房主的许可,却暗地将房屋出租给新租客。在这种情况下,“二房东”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一旦被原房主发现,“非法”合同将被终止,租房者也将被迫搬出房屋。
2、房屋中介发布虚假房源
一些规模较小的房产中介,抓住部分租客经济实力较弱的特点,发布一些位置极佳且租金相对便宜的虚假房源信息,以此来吸引租客承租房屋。很多人会被所谓的利好条件所吸引,盲目签订租赁合同,造成经济损失。
3、租赁合同“模糊化”
有些出租者在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将其中涉及权利责任的条款“模糊化”,比较典型的有:合同内缺失租赁期间租金一致条款,造成租金乱涨;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不明;居住期内房屋各种设施损坏后的赔付责任不明等。
4、合同到期之后编造理由拒不退还押金。
有些房屋业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编造屋内设施损坏等种种理由拒绝返还租房押金。
5、催缴房租的虚假短信
已经完成租房的租客可能会接到催缴房租的虚假短信,让其将房租打到指定账户上。
对于这些可能对租客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业内人士表示可以着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对于“二房东”虚假租房,租客在看房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出租者的各类证件和手续,包括房产证、身份证以及租赁合同等。如果确定对方是“二房东”,尤其要注意其与原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无可以转租的条款,在确定之后再决定是否要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虚假房源,当租客接触到位置、户型极佳且租金又很便宜的房源时,租客不要盲目签订合同或者前往看房,应该事先搜集房源周边房屋出租价格,可上网查询,也可实地调查,或者前往正规房屋中介进行咨询,做到心中有数。
对于租赁合同的“模糊化”,租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其中涉及权利责任的内容,对租赁期内的租金一致、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房屋设施损坏之后的赔付责任等,可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明确注明。同时,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成为拒不退还押金的借口,租客可在租房前对房屋内的各类设施拍照,对设施的实际状况进行记录留存,以备产生纠纷后留作证据。
对于催缴房租的虚假短信,租客应第一时间与房主联系,核对约定的租金交纳程序、时间和方式,切莫轻听轻信。
相关知识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