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新税改下,小企业应该如何考虑重组问题?

棒约翰
2019-02-25
重组之后,如果后期政策有变,可以考虑哪些退出策略?
搜问者:棒约翰
发布于 2019-02-25
网友回答 共 1
侯可菲
特朗普税改对于公司部分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大类,第一是针对corporation (c-corp),也可以理解对应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双重课税)。第二是针对除了c-corp 以外的可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y 包括llc, partnership 合伙, sole-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等 (股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上一次性缴纳税金,公司不用缴纳所得税)。 对于第一类公司而言,公司所得税统一由35% 降低到21%, 可以说是重大利好。对于第二类公司而言,新税法也有很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但是股东个人的企业所得税务优惠的计算方式相对比较复杂,基本上有可能是企业净利润的20%,或者是公司当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的50%,或者是25%的工资加上25%的固定资产成本。

针对您的问题,小企业如何考虑重组,我觉得首先需要明确目前公司处于上面哪种方式,如果是c-corp, 那么新税法是有利于公司留存更多收益将来回报股东, 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司或资产重组,需要慎重考虑。如果是第二种方式,那么由于计算过程相对复杂,而且需要结合纳税人自身身份情况 (是否是美国税务居民),收入情况,年龄,居住州,家庭成员收入及数量,海外金融资产和股权投资,捐赠,缴纳税费利息等等,也需要综合考虑。重组之后,如果政策有变,当然c corp 和llc 之间也是可以根据税收的有利与否进行转换的,这个需要具体结合所在州和郡县(county)满足其特定的要求。

重组还需要结合业主身份,这次税改对于拥有绿卡或美国公民身份的中国企业家,或者是任何在中国有商业投资的美国企业来说,减税法案影响深远。自2018年开始美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产生的业务经营所得可以以免税的股东分红形式汇回美国,不需要再就境外业务经营所得在美国缴纳美国公司所得税。这是美国税制迈向“属地主义”的重要一步,基本上将美国与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里的30几个主要国家在消除企业重复课税的问题上放在同一条起跑点上。

与此同时,国会对由以前的“属人主义”转换到“属地主义”设定了交换条件:新税法965条规定:所有在2017年底持有境外公司至少10%股权的“美国身份股东”必须在2017年的税表中一次性认列所有境外公司帐面上自1986年以后累积的所有未分配利润作为2017年的额外所得。境外所得过路费的税率分为两级:(1)现金和应收账款部分实质税率为155%(2)其他非现金部分的境外未分配利润按实质税率8% 计算。如果美国股东无法在2018年一次性缴纳可以申请自2018年起分8年缴纳。这项强制性的境外所得缴税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美国大型公司(例如谷歌,苹果等跨国企业)。但是根据新税法条文的设计,国会在重新定义“美国身份股东”时明确的将个人身份的纳税人也纳入强制缴税的范围当中,这点需要企业主足够的注意,美国国税局也会在近期出台进一步细则。谢谢。

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