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注意事项

作者:异乡好居时间:2020-03-11来源:异乡好居

签署正规合同,条款尽量写全面;审核并复印租房人的身份证,必要时到派出所查验一下,避免案犯入住;了解租房人的职业,必要时到其单位看一下,是否真有其人;先交租金后入住,避免租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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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精神,房屋出租人应当详细阅读治安责任告知书,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房屋出租人要及时登记有关出租房屋情况信息,落实相关治安管理责任。

 

3.房屋出租人要在承租人在到达居住地七天内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

 

4.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要按规定进行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情况。

 

5.房屋出租人要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发现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居住要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

 

7.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消防管理工作,每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严禁在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公安派岀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9.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落实“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岀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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